设 台 基 本 条 件
 

  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》第十一条、第十二条规定,设置、使用无线电台(站)的单位和个人,必须提出书面申请,办理设台(站)审批手续,领取电台执照。设置、使用无线电台(站),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  
  (一)无线电设备符合国家技术标准;

  (二)操作人员熟悉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,并具有相应的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;

  (三)必要的无线电网络设计符合经济合理的原则,工作环境安全可靠;

  (四)设台(站)单位或者个人有相应的管理措施。

 
通信地址: 安徽省六安市民惠西路135号 邮编:237001
 
电话: (0564)3321083 (0564)3321373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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