监督举报电话: 0564-3321083 无线电干扰投诉电话: 0564-3321373 违法、违章设置、使用电台 举报电话:0564-3321083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》第十一条、第十二条规定,设置、使用无线电台(站)的单位和个人,必须提出书面申请,办理设台(站)审批手续,领取电台执照。设置、使用无线电台(站),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 (一)无线电设备符合国家技术标准; (二)操作人员熟悉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,并具有相应的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; (三)必要的无线电网络设计符合经济合理的原则,工作环境安全可靠; (四)设台(站)单位或者个人有相应的管理措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