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发布《微功率(短距离)无线电设备的技术要求》的通知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,全军无委办公室: 为促进各种无线电业务协调、健康地发展,进一步加强对微功率(短距离)无线电设备的管理,现发布重新修订的《微功率(短距离)无线电设备的技术要求》,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。 凡与本《微功率(短距离)无线电设备的技术要求》不相一致的其它技术标准、技术规范和技术要求等同时废止。 特此通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