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增加短距离无线电设备使用频率的通知

 
                  信部无函[2004]10号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:
  为适应打印机等设备使用无线方式进行内部控制、传输数据的需要,根据我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及频谱使用情况,参照国际上通用技术标准,决定增加50-190kHz为短距离无线电设备使用频段。现将增加频段及主要无线技术指标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  1、发射磁场强度:72dBuA/m(10米处,准峰值);
  2、杂散发射限值:27dBuA/m(10米处,准峰值)。
  其它事项,按照信息产业部《微功率(短距离)无线电设备管理暂行规定》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执行。

  特此通知

 

 

 
   
   
 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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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电话: (0564)3321083 (0564)332137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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